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6,735,769.46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41,810,492.93元,2021年末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88,546,262.39元,故本年度公司不实施利润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煤质活性炭生产及销售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分类代码C26);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辉环保细分行业属于C制造业一一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一一252煤炭加工一一2529其他煤炭加工一一煤质活性炭制造(分类代码C2529)。
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活性炭生产国,活性炭按材质可分为煤质活性炭、木质活性炭两大类。活性炭行业正朝着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行业发展。
活性炭是一种具有高适应性和高化学稳定性的优良碳基吸附材料,产品应用领域广泛,且短期内缺乏强有力的替代产品,如下游需求出现快速增长,本行业将会面临着较好的发展机遇。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保意识的增强,活性炭行业的应用领域将会不断拓展,水处理、空气净化、汽车应用、溶剂与废气回收等领域对活性炭的需求将会有所扩大。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要求日益提高,会进一步促进活性炭产品的需求。
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辉环保是一家从事煤质活性炭生产及销售的企业,2012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5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华辉环保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活性炭生产装置、特殊产品、节能技术等方面专利36项,其中报告期内新增实用新型专利8项,另有已受理申请的专利6项。华辉环保通过自主研发,可生产净水活性炭、空气净化炭、溶剂回收炭、触媒载体炭、化学防护炭和脱汞炭六大类活性炭产品。主要用于水处理、气体处理、化工冶炼、催化、制药、汽车及溶剂回收、脱色精制等领域。
1、销售模式采取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产品销售分国内销售和国外销售两种。
2、采购模式原材料(洗精煤、焦油、沥青等)采购采用“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模式;辅助材料(包装袋等)采购采用“以销定产,保持合理库存”的模式;能源采购采用“预付与先使用后结算相结合”的模式。
4、盈利模式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和客户服务体系,采取“以销定产”的订单式生产模式,依据自身销售能力拓展国内外市场,通过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进行产品销售,为各应用领域内的客户提供各类煤质活性炭产品。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238.6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96.49万元。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根据经营发展需要,2022年度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申请融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恒力国贸、恒力新材根据经营发展需要,2022年度向黄河银行申请融资,总额不超过15,000万元。公司董事高小平先生在黄河银行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在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高小平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恒力国贸、恒力新材2022年度向黄河银行申请融资,总额不超过15,000万元。
恒力国贸、恒力新材根据经营需要向黄河银行申请融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公平交易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以资金定价系统为依据,双方协商确定;承兑汇票,按50%的比例缴纳保证金。
恒力国贸、恒力新材根据经营需要,向黄河银行申请融资,属于日常关联交易,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恒力国贸未在黄河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恒力新材在黄河银行已办理流动资金贷款4,900万元。
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认为上述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保本次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我们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恒力国贸、恒力新材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向黄河银行申请融资事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公平交易原则。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沟通并获得了认可,该项议案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1月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进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12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进行,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对2021年年报不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1月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该解释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中相关要求,企业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因此,在利润表中,公司将与履行销售合同相关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公司将与履约销售合同相关的运输成本现金支出,从“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列报。该变更按照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
解释第15号涉及内容为“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上述变更将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但不影响“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同时,也会影响公司现金流量表中“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但不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该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1、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及衔接规定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变更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对2021年年报不构成重大影响。
2、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首次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通知,并对2022年期初相关科目进行了追溯调整(未经审计),财务报表项目影响如下:
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将于2022年5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需加持单位证明;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寄方式登记。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做出投票指示。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三号一一化工》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通知于2022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材料于2022年4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三)鉴于疫情尚未结束,本次董事会于2022年4月25日上午9:30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
(五)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黄海粟女士主持,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审议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6,735,769.46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41,810,492.93元,2021年末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88,546,262.39元,故本年度公司不实施利润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2022年度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综合授信(含子公司,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而定。
上述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固定资产贷款、信托融资及贸易融资等,融资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及质押等,融资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文件。
(九)审议子公司恒力国贸、恒力新材2022年度向黄河银行申请融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临2022-011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关联董事高小平先生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十)审议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临2022-012号公告)
(十二)审议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三)审议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临2022-014号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批准为恒力国贸担保数量不超过5,000万元(含尚未到期4,900万元)
●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批准为华辉环保担保数量不超过13,000万元(含尚未到期7,075万元)
●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为公司三级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批准为宁夏天福担保数量不超过2,000万元(含尚未到期1,000万元)
●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批准为恒力新材担保数量不超过110,000万元(含尚未到期77,330万元)
(一)为恒力国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含尚未到期4,9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为华辉环保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3,000万元(含尚未到期7,075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为宁夏天福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含尚未到期 1,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为恒力新材向银行及其他机构申请不超过110,000万元(含尚未到期77,33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一)恒力国贸,注册地点: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恒泰商务大厦18层1一10办公用房,注册资本:3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海粟,经营范围:钢丝、钢丝绳、钢绞线及其制品、钢材、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有色金属、汽车配件、机械设备、日用百货、化工产品、农副产品(不含食品)、五金、绳扣、生铁销售;废旧物资收购,煤炭经营,燃料油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华辉环保,注册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888-1号恒泰商务大厦17层7-9,注册资本:36,912.24万元,法定代表人:郑胜鸿,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开发、生产、销售各种规格、类型和性能的活性炭及制品,煤制品、过滤材料及其它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生产、销售增炭剂和各种包装材料;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宁夏天福,注册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注册资本: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郑胜鸿,经营范围:活性炭、耐火材料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活性炭工艺设计,筑炉,货物进出口经营(不含专项审批),活性炭再生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公司三级子公司。
(四)恒力新材,注册地点: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原石嘴山市第二十三小学),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海粟,经营范围:长链二元酸及其衍生化工产品、生物有机肥和硫酸钠等生物法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以上项目的制造销售均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恒力国贸、华辉环保、宁夏天福、恒力新材2021年度财务状况及公司2022年度拟批准为其担保额度情况:
(一)为恒力国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含尚未到期4,9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5,000万元额度不确定指定银行。
(二)为华辉环保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3,000万元(含尚未到期7,075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
1、向宁夏银行广场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的融资(包括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为宁夏天福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含尚未到期 1,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0万元额度不确定指定银行。
(四)为恒力新材向银行及其他机构申请不超过110,000万元(含尚未到期 77,33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10,000万元额度不确定指定银行。
上述担保事项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130,000万元融资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文件。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90,305万元,其中为子公司担保:为恒力国贸提供担保4,900万元、华辉环保提供担保7,075万元、宁夏天福提供担保1,000万元、恒力新材提供担保77,330万元。
为恒力国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含尚未到期4,9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华辉环保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3,000万元(含尚未到期7,075万元)、为宁夏天福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含尚未到期1,000万元)、为恒力新材向银行及其他机构申请不超过110,000万元(含尚未到期77,33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全票赞成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项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认为恒力国贸、华辉环保、宁夏天福、恒力新材信誉良好、经营情况正常,预计担保事项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得到充分揭示。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担保。被担保公司信誉良好、经营情况正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不会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2年4月25日下午2:00在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韩存在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2021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1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当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1年度报告编制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
2021年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董事会、出席股东大会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讨论,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经营决策合理有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从维护股东及公司利益出发,勤勉诚信,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
2021年度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关联交易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严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2021年度监事会通过审议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召开监事会与年审会计师关于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沟通会的方式,出具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审核意见,对公司财务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议子公司恒力国贸、恒力新材2022年度向黄河银行申请融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2022年度拟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申请融资,总额不超过15,000万元。公司董事高小平先生在黄河银行担任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1月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中相关要求,企业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因此,在利润表中,公司将与履行销售合同相关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公司将与履约销售合同相关的运输成本现金支出,从“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列报。该变更按照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
上述变更将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但不影响“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同时,也会影响公司现金流量表中“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但不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该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该解释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释第15号涉及内容为“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A、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及衔接规定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变更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对2021年年报不构成重大影响。
B、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首次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通知,并对2022年期初相关科目进行了追溯调整(未经审计),财务报表项目影响如下: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审议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